台北富博斯國際藝術拍賣公司 Phoebus Auction.

ABOUT US 拍賣業務規則

《台北富博斯拍賣業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是本公司(拍賣人)拍賣活動的依據,凡參加本公司的拍賣活動的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或其他相關各方必須仔細閱讀和遵守本規則,並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第二條
除另有條文訂明外,本公司為委託人之代理人。拍賣品的成交合約則為買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合約。
 
第三條
有關名詞解釋。本規則個條款中,下列詞語含意如下:
(a) 本公司(拍賣人):指富博斯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b) 委託人:指委託本公司拍賣本規則規定範圍內的拍賣品並與本公司簽訂了委託拍賣 契約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意特殊需要,委託人均包括委託人的代理人。
(c) 競買人:指在本公司簽署了競投登記單並辦理了必要手續(交付保證金、領取競標牌號),且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參加競買拍品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對拍賣品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
據文意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d) 買受人: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
購得拍賣品的競買人。
(e) 拍賣品:指委託人委託本公司進行拍賣的物品。
(f) 預估價(參考價):指拍賣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中標明的拍賣品參考售價。預 估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並非確定的售價,僅供競買人參考。
(g) 保留價(底價):指委託人提出並與本公司協商後在委託拍賣契約書中確定的拍賣品的最低售價。
(h) 成交價(落槌價):指拍賣官在拍賣現場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受人的價格。
(i) 購買價款: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成交價、服務費、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
的所有費用的總和。
(j) 委託人貨款:指支付給委託人的款項淨額。該淨額為成交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服務費、各項費用及委託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各項款項後的餘額。
(k) 服務費:指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委託人及買受人在拍賣品成交後各自按成交價的相應比率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
(l) 保證金:指競買人領取競標牌號時所應支付的費用,用以約束競買人的競買行為。競買人競買成功後,保證金自動轉為部分購買價款;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
賣品,則全額無息退還保證金。
(m) 定金:指買受人當場支付購買價款有困難,應先向本公司支付成交價30% 的交易保證金。
(n) 競標牌號:指在本公司辦理競買手續後領取的代表競買人身份的號碼牌。競標牌號是代表競買人身份及競買出價的標誌,每場拍賣中競標牌號的號碼具有唯
一性。
(o) 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公佈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佈的日期與實際日期不一致,以實際開始日期為準。
(p) 拍賣官:在拍賣會中落槌敲定成交價予以買受人的主持人。拍賣官有權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價,並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品重新拍
賣。
 
第四條 特別提示
(a)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本公司一般擔任委託人的代理人。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官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委託人與競
買人之間關於拍賣品買賣關係已合法生效,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委託人與買受人各自承擔。
(b) 本公司對所有拍賣品的真偽、品質以及瑕疵不承擔擔保責任。競買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審看拍賣品的原物,對自己競買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拍賣活動期間所涉及的各項爭議,以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法條為依據。委託人、競買人及買受人則被視為接受本拍賣規則並接受本公司所在地之台灣法院專屬
管轄權。
 

第二章關於委託人的拍賣 

拍賣委託品
第六條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自然人必須持有效身份證件,與本公司委託拍賣契約書;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憑有効註冊登記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合
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契約書。委託人一旦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契約書,即表示接受並遵照執行本拍賣規則的各項規定。
 
第七條
代理委託人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託證明文件。委託人的代理人為自然人,必須持有效身份證或護照;委託人的代理人為法人或其他
組織,應憑有效註冊登記證件、法定代表人身分證明或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同時提供委託人必須提供的證明文件。本公司有權對上述委託事項以本公司
認為合理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八條
委託人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契約書後,拍賣品必須同時交付本公司保管,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取走。拍賣品拍賣成交後,委託人不得撤銷委託拍賣契
約書。
 
第九條
委託人就其委託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a) 對其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
(b) 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地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c) 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及(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託人應負責賠償
本公司及(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十條
所有拍賣品均設有保留價,本公司與委託人約定無保留價的拍賣品除外。保留價以新台幣表示。保留價由本公司與委託人通過協商在委託拍賣契約書中書面確定。保留價一經雙方確定,雙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其更改須事先徵得對方同意。雙方對保留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如果拍賣品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時,委託人只享有按保留價計算落槌價的權利,但不免除委託人按規定支付服務費及各項費用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任一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
委託人對於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委託拍賣合約書一經簽訂,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拍賣品自行製作照片、圖片、圖錄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或進行公
開宣傳發表。拍賣品需要裝錶、裝飾、裝框等,委託人與本公司另行協商,由此發生的費用則按委託拍賣契約書中的約定承擔。
 
第十二條
委託人須支付與拍賣品相關之費用:將拍賣品包裝並運送至本公司的運費及任何適宜的運輸保險;拍賣品保險費用;任何適用之關稅;攝影、圖錄製作及插圖
費用;與本公司約定之服務費;拍賣品撤拍、未成交或撤銷交易,委由本公司運送到委託人指定收件地址之相關包裝、運輸費用及任何適宜的運輸保險。
 
 
拍賣品保險
第十三條
委託人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合約書並將拍賣品 交付本公司起,該拍賣品即自動受託於本公司進行投保或自動受保於本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只適用於保險索
賠,並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該拍賣品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於該保險金額之款項;亦不意味保險索賠金額即可全額取得委託
人之保留價款。
 
第十四條
拍賣品無論成交與否,委託人應按成交價的1% 支付保險費及圖錄費新台幣2,000 ~ 5,000元不等。
 
第十五條
拍賣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間,因自身瑕疵、潛在缺陷、自然磨損等固有因素,或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等內在因素,或氣候、氣溫、溫度、濕度、正常水位變化等氣候因素,或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等環境因素,或大氣污染、核輻射、放射性汙染等環境污染,或洪水、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或罷工、騷亂、政變、謀反、破壞活動、恐怖活動、武裝衝突、敵對行為、戰爭、類似戰爭行為等不可抗力,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損毀、滅失以及由於任何原因造成拍賣品附屬品(如裝錶、裝飾、包裝、框架、玻璃、軸頭等)造成的任何損毀、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範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品損毀、滅失,應根據中華民國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理賠並獲得保險賠償後,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的餘款支付給委託人。
 
 
拍賣品撤回
第十七條
委託人在拍賣日前要求撤回拍賣品,應向本公司書面說明理由,經本公司同意後,可終止委託拍賣合約書並撤回其委託拍賣品。因委託人撤回拍賣品而引發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與本公司無關。
 
第十八條
委託人在拍賣會開始之日,不得撤回其委託的拍賣品。如拍賣品已成交,自拍賣之日起60日之內,委託人不得撤回其委託的拍賣品;如自拍賣之日起60日內買受人仍未付款,本公司將通知委託人取回其委託的拍賣品或重新拍賣。
 
 
拍賣品成交處理
第十九條
拍賣品成交後,買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不承擔向委託人支付或墊付出售收益的義務。買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在收到全部購買價款30日內以新台幣向委託人支付委託人貨款。
 
第二十條
自拍賣品成交日起若30日內買受人未能付清全部購買價款,付款期限順延至本公司收到買受人全部購買價款後10日內向委託人支付委託人貨款。
 
第二十一條
拍賣品成交後,本公司按成交價(落槌價)扣除一定比率的服務費並同時扣除其他各項規定的費用。
 
 
拍賣品未成交及撤銷交易處理
第二十二條
如拍賣品未被上拍或被本公司撤銷拍賣(撤拍),委託人應憑委託拍賣契約書自拍賣之日起30日內取回拍賣品(運費自理),解除委託拍賣合約書。
 
第二十三條
拍賣品上拍後未能成交(流拍),委託人應自收到本公司取回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委託拍賣合約書取回該拍賣品(運費自理)。本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
拍賣契約書自委託人取回拍賣品之日解除。
 
第二十四條
拍賣品已成交,但買受人明確表示不支付購買價款或自拍賣之日起超過60日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從而購成違約,本公司有權決定取消此次交易,並書面通知委託人。委託人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回該拍賣品(運費自理),解除委託拍賣契約書。但委託人不得干涉本公司保留向買受人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品,退回的運輸費用及風險由委託人承擔,除非指明並承擔保險費用外,一般在運輸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關於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規定 

競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鄭重建議,競買人應於拍賣活動進行前親自檢查與鑑定其有興趣競投之拍賣品。
 
第二十七條
因酒類收藏方式不同,部分拍品可能有失酒狀態,強烈建議競買人於拍賣活動進行前親自檢查與鑑定欲競買之拍賣品。本公司不對拍賣品的性質作出任何保證,所有拍賣品皆以拍賣時的「現況」出售,買受人不得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關於拍賣品之圖錄及其他關於物品性質、狀況、市場分析之相關陳述或說明,均屬意見之陳述,競買人不應依據為確定事實之陳述。此外,拍賣品未陳述之部分,並不代表全無瑕疵或未經修復;如已提示特定瑕疵,亦不表示無其他瑕疵。圖錄圖示亦僅作為指引而已,不應作為任何拍賣品之依據,藉以決定其顏色或色調,或揭示其缺陷。另拍賣品之預估價,僅代表本公司提供之參考意見,不得引為拍賣品成功拍賣與否之依據,其價格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參加本公司的拍賣活動,應在拍賣前辦理競買手續,簽署競投登記表、繳交競標牌號保證金,領取競標牌號,以取得競買資格。簽署人一旦取得競買資格,即表明接受並遵照執行本拍賣規則的各項條款。
 
第三十條
買受人為自然人,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民國認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競買手續;競買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憑有效的註冊登記證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證明或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辦理競買手續。
 
第三十一條
競標牌號保證金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整。若競買人成功競買而成為買受人,則該保證金自動轉化為已成交拍賣品的部分購買價款、定金或部分定金。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品,則全額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競標牌號是競買人及競買權的標誌,應妥善保管,如丟失或轉讓、一切後果由競買人自行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拍賣之加價級數均依常規之增幅執行,唯亦得由拍賣官視需要逕行調整。
 
 
委託競買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委託代理人進行競買,應辦理委託競買手續。辦理競買手續,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受委託人為自然人,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民國認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委託競買手續;受委託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憑有效的註冊登記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同時提供委託人必須提供的證明文件。沒辦理委託競買手續的,均被視為競買人本人。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可採用書面形式委託本公司代為競買,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委託。競買人委託本公司代為競買,必須在拍賣日前2 日向本公司出具或傳真書面委託,委託書應說明拍賣品的名稱、圖錄號、最高委託出價。
 
第三十六條
競買委託人應將保證金於拍賣日前2 日匯款至本公司(匯款費用自理)。委託競買成功後7 日內競買委託人應將全部購買價款的尾款支付給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並將該保證金按違約有關規定處理。競買委託人未按規定將保證金匯至本公司,本公司有權解除或拒絕競買委託。
 
第三十七條
委託競買未成功,本公司將全額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競買委託人如取消競買委託,應不遲於拍賣日前24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按原委託競買內容執行,競買委託人自行承擔其後果和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代理競買過程中的失誤或無法代為競買不負任何責任,競買結果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委託人以相同委託價對同一拍賣品進行競買,則先委託本公司競買者為成功競買者。
 
第四十一條
委託競買人出具購買或無限競價等書面委託單,將不獲接納。
 
 
現場競買
第四十二條
競買人在拍賣中舉起競標牌號即表示接受此時價位,競買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上的舉牌應價負責。一經拍賣官落槌認定競買人為最高出價人時,即表示成交,競買人成為買受人不得反悔,否則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拍賣現場,競買行為以競標牌號為準,競買人必須掌握好競標牌號不為他人所用,要對舉牌應價負責。
 
 
買受人的結算及費用
第四十三條
競買人競買成功即成為拍賣品的買受人。買受人須立即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永久地址,並於拍賣日後7日內,悉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若發生其他費用,如出境鑑定費、運費、裝錶費等,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國外買家須符合所有海關及進出口之規章。本公司將盡全力協助拍品之運輸, 但對於抵觸國際法規致影響拍品運輸,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買受人逾期60 日內仍未付清剩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終止本次交易,買受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服務費:落槌價於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下者,服務費以落槌價之20% 計算;落槌價超過壹仟零壹萬元(含)以上之部分,服務費以落槌價之15% 計算。
 
第四十六條
所有款項應以新台幣支付。若買受人以外幣支付,應以買受人付款當日之匯率兌換為新台幣,兌換後的新台幣不得低於拍賣品新台幣購買價款,銀行兌換支出之手續費由買受人承擔。
 
 
拍賣品領取
第四十七條
買受人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後,即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買受人須在支付全部購買價款起7日內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因逾期造成的拍賣品搬運、儲存、保管、保險等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因此而造成該拍賣品的損壞、丟失等一切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買受人所拍得之酒類藏品,因存放位置所造成的變味或異味等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買受人違約,本公司有權終止本次交易,做以下處理:
(a) 保證金不予退還。
(b) 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c) 暫時扣留本公司向同一買受人出售其他拍賣品,直至買受人履行付款義務或支付違約金,扣留其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可能產生的損壞、丟失等一切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
(d) 本公司有權撤銷同一買受人其他拍賣品的交易。
 
 

第四章 關於拍賣人(本公司)的規定

對委託拍賣品的決定權
第五十條
本公司對於委託品擁有下列完全的決定權:
(a) 委託的拍賣品是否適合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的時間、地點、條件及方式。
(b) 通過拍賣圖錄、新聞媒體或其他媒體對委託拍賣品做任何內容的說明或評價。
(c) 是否應該徵詢專家的意見。
(d) 拍賣品在圖錄中的先後次序、版面大小及收費標準。
(e) 拍賣品在預展現場的展覽方式。
 
第五十一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權在拍賣前的任何時間撤銷拍賣品的拍賣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a)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異議。
(b) 第三方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相關的有效證據,同時願意對終止拍賣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並按本公司的規定交付了擔保金。
(c) 對委託人所做出的說明或保證的可靠性有異議。
(d) 有證據表明委託人已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規定。
(e) 任何其他合理的理由。
 
 
公開預展
第五十二條
本公司對所有拍賣品在拍賣日前公開展覽,提前公佈展覽時間、地點。拍賣品的狀況,以預展現場的拍賣品狀況為準。
 
第五十三條
拍賣品圖錄僅是對拍賣品年代、來歷、作者、尺寸、質料、歸屬、出處、保存狀況和估計售價等提供參考性意見的文字說明和圖片資料,不表明也不構成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品質、有無瑕疵等作任何的擔保。無論拍賣品圖錄中的印刷、攝影對作品的色調有何影響,無論說明文字是否準確,均應以拍賣品原物為準,本藝術拍賣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拍賣現場的處置權
第五十四條
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人參加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或在拍賣現場進行拍賣、錄音、攝影等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公司有權提高競買價或拒絕任何競買價。出現爭議時,本公司有權將拍賣品再次拍賣。
 
第五十六條
本公司有權平息拍賣中的任何爭議。當拍賣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本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處理。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予以協調解決。
 
第五十七條
本公司有權決定拍賣時計價的貨幣及公佈貨幣兌換率。
 
 
其他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公司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對委託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公司受買受人的委託代為包裝及處裡拍賣品,僅是本公司對買受人提供的免費服務,本公司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責任。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對於本公司像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遺漏或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歸屬於富博斯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針對拍賣品所製作之一切圖錄與書面資料之版權,均歸屬本公司所有。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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